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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2-01 14:54:06 |   作者: 杏彩平台娱乐登陆

  《宿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做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年度目标,合理的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产金额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做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做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做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1月初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委和市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3月底前,市农委和市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进行全方位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和各地自查评分情况,市农委和市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评分办法。采取百分制考核,具体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附后)进行。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是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成立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环保、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住建、国税、物价、质监、农机、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

  出台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中央、省、市和本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入我省农机具购置补贴品目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电政策。畜禽养殖用地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按农用地管理,并开展批后监管。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县(区)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1.指标解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来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70%、80%、90%和100%。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3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

  1.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按照省农委、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农牧〔2017〕7号)要求,通过治理检查认定(不含无法治理而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75%、85%、95%、100%。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85%、95%、100%、100%。两者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2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

  1.指标解释。指符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当地农业、环保等部门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年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百分比。列入规模养殖场治理率核算的畜禽种类为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肉牛和肉羊。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目标分别为70%、83%、86%、10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4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报表),结合实地检查。

  2.计分方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6分;未达成目标的,根据实施进度情况酌情扣分。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项目的县区,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1.指标解释。推动国有资本或社会资本,按照“统一建设管理、分包生产经营、集中处理利用”原则,建设一批年出栏1万头猪当量左右的标准化畜禽养殖集中小区。

  2.计分方法。根据相关要求完成建设的,计10分;未完成建设的,根据实施进度情况酌情扣分。

  无标准化畜禽养殖集中小区建设任务的县区,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适当加分,最多加4分。

  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或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0.5分。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9号)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出台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中央、省、市和本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18分)。

  出台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农机局、市供电公司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1分)。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全部落实,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1分)。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全部落实,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分)。对纳入我省农机具购置补贴品目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用地用电政策(2分)。加强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用地保障;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农业用电政策。

  明确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畜禽养殖用地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按农用地管理,并开展批后监管(1分)。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0.5分)。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全部落实,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农业用电政策(0.5分)。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全部落实,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落实养殖环评制度(5分)。依法依规对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依法对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扣1分;发现一例未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落实得0分。

  依法查处(5分)。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1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4分)。

  排污许可证核发(5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梳理形成设有污水排放口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2018年底许可证核发率达到20%以上;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未全部落实,根据详细情况酌情扣分;未落实得0分。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3分)。2017-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70%、80%、90%、100%。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2分)。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75%、85%、95%、96%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85%、95%、100%、100%。

  规模和大型规模养殖场两者均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得满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实地检查每发现一个场不合格的,配套率核减1个百分点,扣1分。

  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4分)。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目标分别为70%、83%、86%、100%以上。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实地检查每发现一个场不合格的,治理率核减1个百分点,扣1分。

  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4分)。

  当年新成立畜禽粪污收贮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并运行的,加1分;当年新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加2分;另外的事项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或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或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扣0.5分。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注:各牵头督办单位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昂,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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